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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人才有人權。是人的權利,不是其它的權利。虛擬人物是不存在的人物,不屬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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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表情包做宣傳會侵犯肖像權
表情包以其豐富的表意性和超強的趣味性被億萬網(wǎng)民推崇,已形成一種獨特的網(wǎng)絡流行文化。其中,以公眾人物或熱點人物的肖像為基礎制作的真人表情包尤其受網(wǎng)民的歡迎。
年底,葛優(yōu)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某旅游訴至法院,要賠償因使用“葛優(yōu)躺”照片造成的侵權損失,法院最終支持了葛優(yōu)的訴??磥?,以真實人物形象為基礎制作的表情包,因涉及法律保護的某些權利,不是可以隨意制作和使用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條法律明確了侵犯肖像權的兩個要素,一是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營利,又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將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傳,無疑構成侵犯肖像權。
目前許多也多在文章中配有真人表情包,以增加內(nèi)容的吸引力。如果通過文章的廣告或開通流量主等方式賺取收益,亦屬于營利行為,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同樣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如果網(wǎng)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營利目的,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截圖表情包可能侵犯著作權
表情包中有一類是影視作品、綜藝節(jié)目的視頻片段或截圖,通常以明星為主體,“葛優(yōu)躺”便是其中的代表。
影視作品、綜藝節(jié)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權,未經(jīng)著作權人同意,不允許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等。因此,擅自使用影視作品、綜藝節(jié)目的片段和截圖制作表情包,將同時構成對制作方和演員著作權的侵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因“葛優(yōu)躺”表情包擅自使用了《我愛我家》的劇照,《我愛我家》的版權方也可以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起訴上述旅游索要賠償。
但如果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需支付報酬,所以一般認為普通網(wǎng)民不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和使用這類表情包,不屬于侵犯著作權。
惡搞表情包會侵犯名譽權
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否就可以隨意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實則不然。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娛樂,自然少不了惡搞的素,但這種惡搞應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nèi)。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中的規(guī)定,以侮辱或者惡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因此,如果制作表情包時使用的文字與配圖帶有辱罵、貶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過分夸張扭曲真人形象,對其惡意丑化,則屬于侵犯名譽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幾年前流行的“小胖”表情包,存在一些將小胖身體與女性身體結合,或配有黃色、低級的內(nèi)容等情形,已構成對“小胖”名譽權的侵犯。
在眾多真人表情包中,還有一種形式被大家熟識,即將真人形象以繪畫或漫畫的形式再現(xiàn)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臉或動漫版的傅園慧。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此種行為構成侵權,但通常認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體判斷表情包人物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明確指向某一真實人物,亦會構成侵犯肖像權。在趙本山訴海南某侵犯肖像權糾紛一案中,兩審法院便是以此為由,認定涉案的卡通形象構成對趙本山肖像權的侵害,最終判決海南某承擔賠償責任。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總結為,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證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實人物的名譽權即可。而一旦以營利為目的,則需要征肖像權人、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將構成侵權。
雖然真人表情包已成為眾多網(wǎng)民分享和消遣的對象,但相應的法律邊界不容突破。誠然,因網(wǎng)絡的虛擬性、高速傳播性、廣泛聯(lián)結性等特點,真人表情包的侵權認定目前存在著侵權主體難確認、維權成本高等困難,許多侵權行為并未得到法律的制裁,但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規(guī)范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網(wǎng)絡凈化力度的加強以及網(wǎng)民法律和道德意識的提高,相信網(wǎng)絡將不再是侵權者放肆狂歡的庇護所,而真正成為尊重個體合法權利的和諧社區(qū)。
關于付費表情包的使用是否侵權相關問題就介紹到這里,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我們,。
首先 構成侵犯肖像權事實的要考慮侵權對象(也就是恰巧與你設計虛擬人物長相一致的人)能對你帶來多少商業(yè)價值 如果對方不是名人 換言之也就是對你無任何利益影響的話 那就可以斷定是巧合現(xiàn)象 如果你擅自動用某公眾人物(明星)之類為基礎構造自己的虛擬人物形象進而達到盈利目的 那才算得上是侵犯肖像權
我個人觀點
1、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zhì)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zhuǎn)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內(nèi)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jīng)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制作權”時,我們經(jīng)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 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專有權,取決于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jīng)許可進行制作的——即使是以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樣構成侵害制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在攝影活動中情形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jīng)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 。中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guī)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guī)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qū)分為: “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中國《民法通則》第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賠償損失?!?在未經(jīng)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fā)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 公民本人所有,未經(jīng)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jīng)本人同意,擅自創(chuàng)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xiàn),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xiàn)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fā)表,還是以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jīng)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么?原因很多,但歸結 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擅用老外肖像作廣告被判賠5萬
[]、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qū)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希望
不會的 ,因為本身就是虛擬的夠不上肖像權
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不會構成侵權。原因是: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權、版權。而其中人物名稱本來就是虛擬虛構的,虛擬虛構的不存在任何權力,你并沒有侵犯他的著作權和版權。文學藝術中一個虛擬虛構的人物更不可能來找你麻煩,說你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因此不存在任何名譽權的問題。